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1993年) 第三章 高技术研究和高技术产业 第二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1993年) 第二十四条 第三章 高技术研究和高技术产业 第二十四条 经国务院批准,选择具备条件的地区建立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第二十三条 目录 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