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1993年) 第一章 总则 第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1993年) 第八条 第一章 总则 第八条 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科学技术工作的宏观管理和统筹协调。国务院其他有关行政部门,依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负责有关的科学技术进步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推进科学技术进步。 国家帮助少数民族地区、边远贫困地区加速发展科学技术事业。 第七条 目录 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