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1993年)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1993年) 第六条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国家普及科学技术知识,提高全体公民的科学文化水平。 国家鼓励机关、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公民参与和支持科学技术进步活动。 第五条 目录 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