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1993年)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1993年) 第四条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国家根据科学技术进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改革和完善科学技术体制,建立科学技术与经济有效结合的机制。 第三条 目录 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