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1993年)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1993年) 第五十七条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七条 违反国家财政制度、财务制度,挪用、克扣、截留国家财政用于科学技术的经费的,由上级机关责令限期归还被挪用、克扣、截留的经费;情节严重的,由上级机关或者所在单位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九章 目录 第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