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1993年)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1993年) 第五十八条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八条 滥用职权,压制科学技术发明或者合理化建议,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七条 目录 第五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