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1993年)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1993年) 第五十九条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九条 在新技术、新产品开发和科学技术成果申报中采取欺骗手段,获取优惠待遇或者奖励的,取消其优惠待遇和奖励,并给予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参加科学技术成果鉴定的人员故意做出虚假鉴定的,由有关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八条 目录 第六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