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办法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办法(1992年) 发布机关 机械电子工业部 效力 已失效 (1992年4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工业部公告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申请著作权登记的软件应当是《条例》发布以后发表的、由开发者独立开发并已固定在某种有形物体上的软件。《条例》发布以前发表的、并未进入公有领域的软件的著作权登记,可… 第三条 《条例》及本办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第四条 软件著作权登记申请者(以下简称申请者)应当是该软件的著作权人或其继承者、受让者。 第五条 软件著作权人或软件著作权人之一为外国人的软件登记,依照其所属国同中国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缔结的双边协议中的有关规定处理。若有关规定不要求履行手续,可不办理登记,… 第六条 经国务院授权,机械电子工业部(以下简称机电部)主管全国软件著作权登记管理工作。机电部委托中国软件登记中心(以下简称软件登记中心)具体承担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工作… 第二章 申请 第七条 一项软件著作权的登记申请应当限于一个独立发表的、能够独立运行的软件。 第八条 合作开发的软件进行著作权登记时,可以由各著作权人协商确定一名著作权人作为代表办理。 第九条 申请软件著作权登记时,申请者应当向软件登记中心提交软件著作权登记申请表、该软件的鉴别材料及相关的证明文件各一式两份。 第十条 申请软件著作权登记时,应当提交的主要证明文件为: 第十一条 软件的鉴别材料是指能够体现软件为独立开发的、人可读的、含有软件的识别部分的材料,包括程序的鉴别材料和文档的鉴别材料两部分。 第十二条 本办法第十一条所指程序的鉴别材料应当由源程序的前、中、后各连续的20页组成。若整个程序不到60页时,应当提交整个源程序清单。 第十三条 本办法第十一条所指文档的鉴别材料应当至少为一种软件文档。所提交的每种文档的鉴别材料应当由该文档的前、中、后各连续的20页组成。若文档不到60页时,应当提交整个文… 第十四条 在登记申请批准后,申请者为了以后取证的方便,可申请交存全部或主要部分的源程序清单。申请时,应当提交申请表,阐明交存源程序的数量及要求保存的年限。 第十五条 软件的鉴别材料应当复制在国际标准A4型297mm×210mm(长×宽)纸上提交。除特定情况外,程序每页不少于50行,文档每页不少于30行。 第十六条 在软件权利发生转移时,下述当事人应当向软件登记中心备案,否则不能对抗第三者的侵权活动: 第十七条 申请软件权利转移备案时,申请者应当提交软件权利转移备案申请表、有关的证明文件各一式两份。 第十八条 申请备案应提交的证明文件分别为: 第十九条 申请软件著作权续展登记时,申请者应当于该软件保护期的最后一年之内提出书面申请,交回原登记证书。申请文件一式两份。 第二十条 申请者在登记申请批准之前,可以随时请求撤回申请。 第二十一条 登记申请应当使用软件登记中心制定的统一表格,并由申请者盖章(签名)。 第二十二条 申请表格应当使用中文填写。国家有统一规定的技术术语,应当遵照国家规定;外国人名、地名、软件名称和国家没有统一规定的技术术语,应当注明原文。 第二十三条 申请文件可以直接投送也可挂号邮寄。 第三章 审查和批准 第二十四条 对于本办法第九条、第十六条或第十九条所指的申请,以收齐符合本办法第二章规定的材料之日为受理日,给予受理号,并书面通知申请者。 第二十五条 有下述情况之一的,其申请将暂不受理: 第二十六条 软件登记中心应当自受理日起一百二十日内审查所受理的申请。申请符合《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的,准予登记,由机电部发给相应的登记证书,予以公布;申请不符合《条例》和本办… 第二十七条 有下述情况之一的,申请者应当在软件登记中心指定期间内补正: 第二十八条 对已经登记并予以公布的软件,若登记中的主要信息不真实、不符合《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的,任何人均可向软件登记中心提出异议。提出异议者应当提交异议请求书及有关的证明文… 第二十九条 对不符合要求的异议请求,异议者应当在软件登记中心指定期限内补正,无正当理由逾期不予补证的,其请求视为撤回。 第三十条 软件登记中心应当将异议请求书影印件转给软件登记者。软件登记者应当在收到异议请求书影印件之日起一百二十日内提出书面答复,无正当理由逾期不予书面答复的,其登记视为无… 第三十一条 经审查认为异议成立的,机电部将撤销登记,书面通知异议者和软件登记者,并予以公布;异议不能成立的,予以驳回。 第三十二条 凡符合《条例》第二十六条所列情形之一者,机电部将根据具有法律效力的有关文件撤销登记,予以公布,并通知软件登记者交回原登记证书。 第三十三条 机电部设立软件登记复审委员会,负责软件登记的复审事宜。软件登记复审委员会由法律及软件技术等方面的人员组成。 第三十四条 对驳回登记申请或因异议成立撤销登记不服的,当事人可在收到有关通知后六十日内向软件登记复审委员会请求复审。请求复审时,应当提交复审请求书及有关证明文件各一式两份。 第三十五条 软件登记复审委员会受理复审请求,作出复审决定并书面通知复审请求者。 第三十六条 在软件登记申请批准之后,软件著作权有效期限内,申请者可以随时要求变更或补充登记文件中的允许变更或补充的事项。 第三十七条 登记证书遗失或损坏的,可申请补发或换发。 第四章 软件登记机构 第三十八条 软件登记中心的职能如下: 第三十九条 机电部将根据需要,通过协商指定适当的机构协助软件登记中心办理软件登记工作,其权限范围将由机电部根据具体情况分别确定,并予以公布。 第五章 软件登记簿和登记公告 第四十条 软件登记薄应当记录下述事宜: 第四十一条 软件登记公告应当公布下述内容: 第四十二条 任何人经软件登记中心同意后,均可查阅软件登记公告,已公布软件的著作权登记申请表、鉴别材料以及软件登记簿。需要查阅时,应当提交查阅申请和查阅费用。 第六章 费用 第四十三条 申请软件登记或办理其它有关事宜时,应当按情况缴纳下列费用: 第四十四条 凡申请撤回或被驳回的,所缴费用不予退回。凡异议成立的,异议费退回。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第四十三条所规定的各种费用,可以通过邮局或银行汇付,也可以直接向软件登记中心缴纳。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的、软件登记中心指定的各种期限,第一日不计算在内。期限以年或月计算的,以最后一个月的相应日为界满日;该月无相应日的,以该月的最后一日为界满日… 第四十七条 申请者向软件登记中心邮寄的各种文件,以寄出的邮戳日为递交日。如信封上寄出的邮戳日不清晰,除申请者提出证明外,以收到日为递交日。 第四十八条 申请者因不可抗力或其它正当理由,耽误了《条例》和本办法规定或软件登记中心指定的期限,在障碍消除后三十日内,可以请求顺延期限。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由机械电子工业部负责解释和补充修订。 第五十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实施。 相关版本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办法(2002)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办法(19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