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办法(1992年) 第三章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办法(1992年) 第三章 第三章 审查和批准 第二十四条 对于本办法第九条、第十六条或第十九条所指的申请,以收齐符合本办法第二章规定的材料之日为受理日,给予受理号,并书面通知申请者。 第二十五条 有下述情况之一的,其申请将暂不受理: 第二十六条 软件登记中心应当自受理日起一百二十日内审查所受理的申请。申请符合《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的,准予登记,由机电部发给相应的登记证书,予以公布;申请不符合《条例》和本办… 第二十七条 有下述情况之一的,申请者应当在软件登记中心指定期间内补正: 第二十八条 对已经登记并予以公布的软件,若登记中的主要信息不真实、不符合《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的,任何人均可向软件登记中心提出异议。提出异议者应当提交异议请求书及有关的证明文… 第二十九条 对不符合要求的异议请求,异议者应当在软件登记中心指定期限内补正,无正当理由逾期不予补证的,其请求视为撤回。 第三十条 软件登记中心应当将异议请求书影印件转给软件登记者。软件登记者应当在收到异议请求书影印件之日起一百二十日内提出书面答复,无正当理由逾期不予书面答复的,其登记视为无… 第三十一条 经审查认为异议成立的,机电部将撤销登记,书面通知异议者和软件登记者,并予以公布;异议不能成立的,予以驳回。 第三十二条 凡符合《条例》第二十六条所列情形之一者,机电部将根据具有法律效力的有关文件撤销登记,予以公布,并通知软件登记者交回原登记证书。 第三十三条 机电部设立软件登记复审委员会,负责软件登记的复审事宜。软件登记复审委员会由法律及软件技术等方面的人员组成。 第三十四条 对驳回登记申请或因异议成立撤销登记不服的,当事人可在收到有关通知后六十日内向软件登记复审委员会请求复审。请求复审时,应当提交复审请求书及有关证明文件各一式两份。 第三十五条 软件登记复审委员会受理复审请求,作出复审决定并书面通知复审请求者。 第三十六条 在软件登记申请批准之后,软件著作权有效期限内,申请者可以随时要求变更或补充登记文件中的允许变更或补充的事项。 第三十七条 登记证书遗失或损坏的,可申请补发或换发。 第二十三条 目录 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