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办法(1992年) 第三章 审查和批准 第三十五条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办法(1992年) 第三十五条 第三章 审查和批准 第三十五条 软件登记复审委员会受理复审请求,作出复审决定并书面通知复审请求者。 第三十四条 目录 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