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办法(1992年) 第三章 审查和批准 第三十六条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办法(1992年) 第三十六条 第三章 审查和批准 第三十六条 在软件登记申请批准之后,软件著作权有效期限内,申请者可以随时要求变更或补充登记文件中的允许变更或补充的事项。 申请变更或补充登记时,申请者应当提交申请表及有关变更或补充的材料各一式两份。软件登记中心应当及时审查,将变更或补充结论书面通知申请者。 第三十五条 目录 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