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办法(1992年) 第三章 审查和批准 第三十七条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办法(1992年) 第三十七条 第三章 审查和批准 第三十七条 登记证书遗失或损坏的,可申请补发或换发。 第三十六条 目录 第四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