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办法(1992年) 第四章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办法(1992年) 第四章 第四章 软件登记机构 第三十八条 软件登记中心的职能如下: 第三十九条 机电部将根据需要,通过协商指定适当的机构协助软件登记中心办理软件登记工作,其权限范围将由机电部根据具体情况分别确定,并予以公布。 第三十七条 目录 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