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办法(1992年) 第三十八条

第三十八条 软件登记中心的职能如下:

贯彻执行《条例》中有关登记的规定和本办法,研究并提出有关改进或完善登记工作的建议;

受理、审查软件登记申请;

负责软件登记公告的出版发行工作;

负责软件登记案卷、登记簿的建立,软件登记案卷的分类存放,对外提供阅览查询服务;

承办由机电部委托的其它与登记工作有关的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