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办法(1992年) 第三章 审查和批准 第二十八条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办法(1992年) 第二十八条 第三章 审查和批准 第二十八条 对已经登记并予以公布的软件,若登记中的主要信息不真实、不符合《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的,任何人均可向软件登记中心提出异议。提出异议者应当提交异议请求书及有关的证明文件各一式两份。 第二十七条 目录 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