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办法(1992年) 第三章 审查和批准 第二十七条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办法(1992年) 第二十七条 第三章 审查和批准 第二十七条 有下述情况之一的,申请者应当在软件登记中心指定期间内补正: 申请表填写不当; 鉴别材料不符合规定; 证明文件不齐备; 其它应当予以补正的事项。 无正当理由逾期不予补正的,其申请视为撤回;经补正后仍不符合要求的,予以驳回。 第二十六条 目录 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