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办法(1992年) 第三章 审查和批准 第二十六条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办法(1992年) 第二十六条 第三章 审查和批准 第二十六条 软件登记中心应当自受理日起一百二十日内审查所受理的申请。申请符合《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的,准予登记,由机电部发给相应的登记证书,予以公布;申请不符合《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的。予以驳回。 第二十五条 目录 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