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办法(1992年)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五条 有下述情况之一的,其申请将暂不受理:

提出的各类申请未使用软件登记中心统一制定的表格;

申请软件著作权登记时,未提交鉴别材料;

申请备案时,未提交权利转移证明文件;

申请软件著作权续展时,未交回原著作权登记证书;

未按规定缴纳有关费用。

有下本情况之一的,其申请将不予受理:

申请登记的软件不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

申请时间不符合《条例》第十五条、第二十七条及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三十四条等规定期限。

软件登记中心作出暂不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后,应当书面通知申请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