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办法(1992年) 第三章 审查和批准 第三十条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办法(1992年) 第三十条 第三章 审查和批准 第三十条 软件登记中心应当将异议请求书影印件转给软件登记者。软件登记者应当在收到异议请求书影印件之日起一百二十日内提出书面答复,无正当理由逾期不予书面答复的,其登记视为无效,予以公布。 第二十九条 目录 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