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办法(1992年) 第三章 审查和批准 第三十一条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办法(1992年) 第三十一条 第三章 审查和批准 第三十一条 经审查认为异议成立的,机电部将撤销登记,书面通知异议者和软件登记者,并予以公布;异议不能成立的,予以驳回。 第三十条 目录 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