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办法(1992年) 第三章 审查和批准 第三十二条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办法(1992年) 第三十二条 第三章 审查和批准 第三十二条 凡符合《条例》第二十六条所列情形之一者,机电部将根据具有法律效力的有关文件撤销登记,予以公布,并通知软件登记者交回原登记证书。 第三十一条 目录 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