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办法(1992年) 第三章 审查和批准 第三十三条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办法(1992年) 第三十三条 第三章 审查和批准 第三十三条 机电部设立软件登记复审委员会,负责软件登记的复审事宜。软件登记复审委员会由法律及软件技术等方面的人员组成。 第三十二条 目录 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