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办法(1992年)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三条 申请文件可以直接投送也可挂号邮寄。

申请者提交有关申请文件时,应当注明申请者、软件的名称,有受理号或登记号的,应当注明受理号或登记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