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办法(1992年) 第二章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办法(1992年) 第二章 第二章 申请 第七条 一项软件著作权的登记申请应当限于一个独立发表的、能够独立运行的软件。 第八条 合作开发的软件进行著作权登记时,可以由各著作权人协商确定一名著作权人作为代表办理。 第九条 申请软件著作权登记时,申请者应当向软件登记中心提交软件著作权登记申请表、该软件的鉴别材料及相关的证明文件各一式两份。 第十条 申请软件著作权登记时,应当提交的主要证明文件为: 第十一条 软件的鉴别材料是指能够体现软件为独立开发的、人可读的、含有软件的识别部分的材料,包括程序的鉴别材料和文档的鉴别材料两部分。 第十二条 本办法第十一条所指程序的鉴别材料应当由源程序的前、中、后各连续的20页组成。若整个程序不到60页时,应当提交整个源程序清单。 第十三条 本办法第十一条所指文档的鉴别材料应当至少为一种软件文档。所提交的每种文档的鉴别材料应当由该文档的前、中、后各连续的20页组成。若文档不到60页时,应当提交整个文… 第十四条 在登记申请批准后,申请者为了以后取证的方便,可申请交存全部或主要部分的源程序清单。申请时,应当提交申请表,阐明交存源程序的数量及要求保存的年限。 第十五条 软件的鉴别材料应当复制在国际标准A4型297mm×210mm(长×宽)纸上提交。除特定情况外,程序每页不少于50行,文档每页不少于30行。 第十六条 在软件权利发生转移时,下述当事人应当向软件登记中心备案,否则不能对抗第三者的侵权活动: 第十七条 申请软件权利转移备案时,申请者应当提交软件权利转移备案申请表、有关的证明文件各一式两份。 第十八条 申请备案应提交的证明文件分别为: 第十九条 申请软件著作权续展登记时,申请者应当于该软件保护期的最后一年之内提出书面申请,交回原登记证书。申请文件一式两份。 第二十条 申请者在登记申请批准之前,可以随时请求撤回申请。 第二十一条 登记申请应当使用软件登记中心制定的统一表格,并由申请者盖章(签名)。 第二十二条 申请表格应当使用中文填写。国家有统一规定的技术术语,应当遵照国家规定;外国人名、地名、软件名称和国家没有统一规定的技术术语,应当注明原文。 第二十三条 申请文件可以直接投送也可挂号邮寄。 第六条 目录 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