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办法(1992年) 第二章 申请 第十九条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办法(1992年) 第十九条 第二章 申请 第十九条 申请软件著作权续展登记时,申请者应当于该软件保护期的最后一年之内提出书面申请,交回原登记证书。申请文件一式两份。 第十八条 目录 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