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办法(1992年) 第二章 申请 第二十条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办法(1992年) 第二十条 第二章 申请 第二十条 申请者在登记申请批准之前,可以随时请求撤回申请。 第十九条 目录 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