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办法(1992年) 第十条
第十条 申请软件著作权登记时,应当提交的主要证明文件为:
个人申请登记时,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单位申请登记时,提交法人单位证明。
《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及第十三条所指的软件,如有著作权归属的书面协议,申请登记时,提交该书面协议。
利用他人的软件产生的修改本、合成软件,若应当经原软件著作权人同意或授权的,申请登记时,提交原软件著作权人的同意书或授权书。
权利继承者、受让者申请登记时,提交权利继承、受让的证明文件。
个人申请登记时,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单位申请登记时,提交法人单位证明。
《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及第十三条所指的软件,如有著作权归属的书面协议,申请登记时,提交该书面协议。
利用他人的软件产生的修改本、合成软件,若应当经原软件著作权人同意或授权的,申请登记时,提交原软件著作权人的同意书或授权书。
权利继承者、受让者申请登记时,提交权利继承、受让的证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