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办法(1992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本办法第十一条所指文档的鉴别材料应当至少为一种软件文档。所提交的每种文档的鉴别材料应当由该文档的前、中、后各连续的20页组成。若文档不到60页时,应当提交整个文档。

文档中涉及机密的部分,申请者可根据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申请作类似的例外交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