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办法(1992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本办法第十一条所指程序的鉴别材料应当由源程序的前、中、后各连续的20页组成。若整个程序不到60页时,应当提交整个源程序清单。
但在下述情况下可申请作例外交存:
程序中含有申请者的营业秘密;
程序中含有申请者不愿披露的其它机密。
申请作例外交存时,申请者应当在申请书中阐明理由。经软件登记中心审定后,认为申请理由成立,允许作如下之一的交存:
源程序的前、中、后各连续的20页,其中的机密部分用黑色宽斜线覆盖,但覆盖部分不能超过交存源程序的30%。
源程序的连续的前10页,加上源程序的任何部分的连续的50页。
目标程序的前、中、后各连续的20页,加上源程序的任何部分的连续的20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