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办法(1992年) 第二章 申请 第十四条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办法(1992年) 第十四条 第二章 申请 第十四条 在登记申请批准后,申请者为了以后取证的方便,可申请交存全部或主要部分的源程序清单。申请时,应当提交申请表,阐明交存源程序的数量及要求保存的年限。 软件登记中心应当将交存的源程序清单加以封存,未经申请者的同意 或法庭的决定任何人都不能启封。 第十三条 目录 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