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办法(1992年) 第二章 申请 第十六条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办法(1992年) 第十六条 第二章 申请 第十六条 在软件权利发生转移时,下述当事人应当向软件登记中心备案,否则不能对抗第三者的侵权活动: 《条例》第十六条、第十七条所指的权利继承者; 《条例》第二十七条所指的权利受让者; 《条例》第二十八条所指的权利的许可人或转让方。 第十五条 目录 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