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办法(1992年)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在软件权利发生转移时,下述当事人应当向软件登记中心备案,否则不能对抗第三者的侵权活动:

《条例》第十六条、第十七条所指的权利继承者;

《条例》第二十七条所指的权利受让者;

《条例》第二十八条所指的权利的许可人或转让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