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办法(1992年) 第二章 申请 第十七条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办法(1992年) 第十七条 第二章 申请 第十七条 申请软件权利转移备案时,申请者应当提交软件权利转移备案申请表、有关的证明文件各一式两份。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