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办法(1992年) 第八条

第八条 合作开发的软件进行著作权登记时,可以由各著作权人协商确定一名著作权人作为代表办理。

各著作权人协商不一致时,各著权人都有权在不损害其他著作权人利益的前提下申请登记,登记时应当列出其他著作权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