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办法(1992年)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办法(1992年) 第六条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经国务院授权,机械电子工业部(以下简称机电部)主管全国软件著作权登记管理工作。机电部委托中国软件登记中心(以下简称软件登记中心)具体承担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工作。 第五条 目录 第二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