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办法(1992年) 第一章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办法(1992年) 第一章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申请著作权登记的软件应当是《条例》发布以后发表的、由开发者独立开发并已固定在某种有形物体上的软件。《条例》发布以前发表的、并未进入公有领域的软件的著作权登记,可… 第三条 《条例》及本办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第四条 软件著作权登记申请者(以下简称申请者)应当是该软件的著作权人或其继承者、受让者。 第五条 软件著作权人或软件著作权人之一为外国人的软件登记,依照其所属国同中国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缔结的双边协议中的有关规定处理。若有关规定不要求履行手续,可不办理登记,… 第六条 经国务院授权,机械电子工业部(以下简称机电部)主管全国软件著作权登记管理工作。机电部委托中国软件登记中心(以下简称软件登记中心)具体承担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工作… 目录 第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