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办法(1992年) 第三条
第三条 《条例》及本办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发表:将软件公之于众的行为,包括用出售或其它提供复制件的办法向公众发行软件,或者为了进一步发行复制品的目的而公开展示软件。
修改本:对原有软件进行修改后所形成的在功能或性能方面得到重要改进的新软件。
合成软件:根据特定要求选择若干软件或若干软件的部分模块汇集编排而组成的体现了合成者创造性劳动的新软件。
发表:将软件公之于众的行为,包括用出售或其它提供复制件的办法向公众发行软件,或者为了进一步发行复制品的目的而公开展示软件。
修改本:对原有软件进行修改后所形成的在功能或性能方面得到重要改进的新软件。
合成软件:根据特定要求选择若干软件或若干软件的部分模块汇集编排而组成的体现了合成者创造性劳动的新软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