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办法(1992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办法(1992年) 第二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申请著作权登记的软件应当是《条例》发布以后发表的、由开发者独立开发并已固定在某种有形物体上的软件。《条例》发布以前发表的、并未进入公有领域的软件的著作权登记,可在本办法实施以后的一年内办理。 第一条 目录 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