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办法(1992年)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办法(1992年) 第四条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软件著作权登记申请者(以下简称申请者)应当是该软件的著作权人或其继承者、受让者。 申请者可直接或通过邮寄办理登记。 第三条 目录 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