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办法(1992年) 第六章 费用 第四十五条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办法(1992年) 第四十五条 第六章 费用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第四十三条所规定的各种费用,可以通过邮局或银行汇付,也可以直接向软件登记中心缴纳。 通过邮局或银行汇付的,应当在汇单上写明申请者、软件名称、费用名称、有受理号或登记号的,应当注明受理号或登记号。费用汇出日为缴纳日。 第四十四条 目录 第七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