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办法(1992年) 第六章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办法(1992年) 第六章 第六章 费用 第四十三条 申请软件登记或办理其它有关事宜时,应当按情况缴纳下列费用: 第四十四条 凡申请撤回或被驳回的,所缴费用不予退回。凡异议成立的,异议费退回。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第四十三条所规定的各种费用,可以通过邮局或银行汇付,也可以直接向软件登记中心缴纳。 第四十二条 目录 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