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办法(1992年) 第四十三条
第四十三条 申请软件登记或办理其它有关事宜时,应当按情况缴纳下列费用:
软件著作权登记费;
软件权利转移备案费;
软件著作权续展费;
变更或补充登记费;
异议及复审费;
登记证书费;
源程序封存保管费;
例外交存费;
请求延期处理费;
其它需缴纳的费用;
应当补缴费用的,软件登记中心将通知申请者在指定的期间内补缴;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缴的,其申请视为撤回。
具体收费标准由机电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
软件著作权登记费;
软件权利转移备案费;
软件著作权续展费;
变更或补充登记费;
异议及复审费;
登记证书费;
源程序封存保管费;
例外交存费;
请求延期处理费;
其它需缴纳的费用;
应当补缴费用的,软件登记中心将通知申请者在指定的期间内补缴;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缴的,其申请视为撤回。
具体收费标准由机电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