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办法(1992年) 第六章 费用 第四十四条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办法(1992年) 第四十四条 第六章 费用 第四十四条 凡申请撤回或被驳回的,所缴费用不予退回。凡异议成立的,异议费退回。 第四十三条 目录 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