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办法(1992年) 第四十二条

第四十二条 任何人经软件登记中心同意后,均可查阅软件登记公告,已公布软件的著作权登记申请表、鉴别材料以及软件登记簿。需要查阅时,应当提交查阅申请和查阅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