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办法(1992年) 第四十一条

第四十一条 软件登记公告应当公布下述内容:

软件著作权的登记;

软件权利转移的备案;

软件著的权的续展;

软件登记的撤销及无效宣告;

其它需要公布的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