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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办法(1992年) 第五章

第五章 软件登记簿和登记公告

第四十条 软件登记薄应当记录下述事宜: 第四十一条 软件登记公告应当公布下述内容: 第四十二条 任何人经软件登记中心同意后,均可查阅软件登记公告,已公布软件的著作权登记申请表、鉴别材料以及软件登记簿。需要查阅时,应当提交查阅申请和查阅费用。
第三十九条 目录 第四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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