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办法(1992年) 第五章 软件登记簿和登记公告 第四十条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办法(1992年) 第四十条 第五章 软件登记簿和登记公告 第四十条 软件登记薄应当记录下述事宜: 软件著作权的登记受理、批准事宜; 软件权利转移备案事项; 软件著作权续展登记事项; 变更与补充登记事项; 登记的撤销及无效宣告事项; 软件著作权的终止。 第五章 目录 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