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办法(1992年) 第四十条

第四十条 软件登记薄应当记录下述事宜:

软件著作权的登记受理、批准事宜;

软件权利转移备案事项;

软件著作权续展登记事项;

变更与补充登记事项;

登记的撤销及无效宣告事项;

软件著作权的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