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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12号:偿付能力风险管理要求与评估(2021年)

发布机关 中国银保监会
效力 现行有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明确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风险管理的监管要求,规范监管机构对保险公司风险管理能力的评估,并确定保险公司控制风险最低资本的计量标准,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保险公司,是指依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经营商业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和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 第三条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风险由固有风险和控制风险组成。 第四条 银保监会根据保险公司的固有风险和控制风险水平,综合确定公司的偿付能力风险状况。控制风险及可资本化的固有风险通过最低资本进行计量,难以资本化的固有风险纳入风险综合… 第五条 银保监会根据保险公司的发展阶段、业务规模、风险特征等,将保险公司分为Ⅰ类保险公司和Ⅱ类保险公司,分别提出偿付能力风险管理要求。 第六条 满足下列任意两个标准的保险公司为Ⅰ类保险公司: 第七条 保险公司应当根据本规则要求,结合自身业务和风险特征,建立健全偿付能力风险管理体系,加强对固有风险的管理,提高偿付能力风险管理能力,降低控制风险。

第二章 风险管理基础与环境

第八条 保险公司应当建立良好的偿付能力风险管理基础和环境,包括股权结构和公司治理,以及偿付能力风险管理的组织架构、管理制度、考核机制等。 第九条 保险公司应当具有清晰透明的股权结构,持股股东(上市公司为限售流通股股东)应当能够逐层穿透至最终的实际控制人,股东之间的关联关系或者一致行动关系应当清晰透明。 第十条 保险公司股东应当具有良好的合法合规意识,至少不存在以下行为: 第十一条 保险公司应当严格遵守关联交易相关规定,加强关联交易的内部控制和管理,及时准确披露关联交易信息,确保关联交易合法合规。 第十二条 董事会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风险管理体系的完整性和有效性承担最终责任。具体职责包括: 第十三条 Ⅰ类保险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下设立风险管理委员会。风险管理委员会在董事会的授权下履行偿付能力风险管理职责。具体职责包括: 第十四条 满足下列条件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下属的保险子公司,可以不设立风险管理委员会: 第十五条 没有设置董事会的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应由高级管理层履行董事会的风险管理职责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六条 Ⅱ类保险公司可以不设立风险管理委员会。未设立风险管理委员会的,由审计委员会履行相应职责。 第十七条 风险管理委员会主任应当由具有风险管理经验的董事担任。 第十八条 保险公司应当依法设立监事会。监事会在偿付能力风险管理工作中的具体职责包括: 第十九条 依法不需设置监事会的保险公司,由监事履行相关职责;依法不需设置监事会及监事的保险公司,不适用本规则第十八条规定。 第二十条 保险公司高级管理层负责组织实施偿付能力风险管理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第二十一条 保险公司应当指定一名高级管理人员作为首席风险官负责风险管理工作,并将任命情况报告银保监会。首席风险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第二十二条 Ⅰ类保险公司应当设立独立的风险管理部门,配备至少8名具有风险管理、财会、精算、投资、金融、法律或相关专业背景的风险管理人员,且至少5人应具有3年以上相关工作经验… 第二十三条 保险公司原则上应当至少在省级分支机构设立风险管理部门或风险管理岗。分支机构风险管理部门负责人的任命、考核、薪酬由总公司统一管理。 第二十四条 保险公司应当明确由风险管理部门牵头风险管理工作,并明确风险管理、销售、承保、财会、精算、投资等部门的职责分工,各相关部门应当积极配合。 第二十五条 保险公司内部审计部门每年至少应当检查、评估一次公司偿付能力风险管理体系运行情况和运行效果,监督风险管理政策的执行情况,并向董事会报告。 第二十六条 与偿付能力风险管理体系运行或偿付能力风险管理事项相关的重大分歧或事项,应当提交风险管理委员会解决。 第二十七条 保险公司应当制定完善的偿付能力风险管理制度,明确风险管理战略、风险偏好、风险管理组织架构、风险管理机制等事项,以及对保险风险、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操作风险、战略… 第二十八条 保险公司应当在偿付能力风险管理制度中明确偿付能力风险管理考核评价方法,将风险管理制度健全性和遵循有效性纳入对部门及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考核体系,增强各级管理人员的… 第二十九条 保险公司应当建立风险管理培训制度,至少符合以下要求:

第三章 风险管理目标与工具

第三十条 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偿付能力风险偏好体系,明确公司在实现其战略目标过程中愿意并能够承担的风险水平,确定风险管理目标,运用各类有效的风险管理工具,将风险管理要求嵌入公… 第三十一条 保险公司应当制定偿付能力风险偏好管理政策,明确风险偏好管理机制,包括: 第三十二条 保险公司应当运用恰当的风险管理工具,管理各类风险。风险管理工具包括但不限于: 第三十三条 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全面预算管理制度: 第三十四条 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健全资产负债管理体系: 第三十五条 保险公司应当根据《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10号:压力测试》,建立压力测试制度,明确压力测试的管理架构、职责分工、流程、方法和结果的应用。 第三十六条 保险公司应当根据压力测试结果,分析偿付能力风险点和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应的管理措施。分析结果、采取的管理措施及其实施效果应留档备查。 第三十七条 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14号:资本规划》建立资本管理体系,加强资本管理和配置。 第三十八条 Ⅰ类保险公司应当建立满足自身风险管理要求的风险管理信息系统,至少实现以下功能: 第三十九条 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健全数据质量管理机制,明确管理责任,确保偿付能力数据和风险管理相关数据符合时效性、准确性、一致性和完整性的要求。 第四十条 Ⅰ类保险公司应当至少每年评估风险管理信息系统的有效性,并根据风险管理以及内部控制的变化作适当的调整。 第四十一条 保险公司在开展需进行信用评级的业务时,应当聘请符合《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17号:保险公司信用评级》规定的外部信用评级机构进行信用评级,并公开披露评级结果。 第四十二条 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偿付能力风险应急管理机制,明确重大突发风险事件的定义和分类、应急管理组织架构、应急预案内容、应急预案启动触发点、应急处置方法和措施、应急预案责任…

第四章 保险风险管理

第四十三条 本规则所称保险风险,是指由于死亡率、疾病发生率、赔付率、退保率、费用率等假设的实际经验与预期发生不利偏离而造成损失的风险。 第四十四条 保险公司应当建立保险风险管理制度和工作流程,指定相关部门负责保险风险管理工作,明确风险管理、财会、精算、产品、核保、理赔、再保险等相关部门的职责分工。 第四十五条 财产保险公司和人身保险公司应当从产品开发、核保、理赔、产品管理、准备金评估、再保险管理等环节管理保险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第四十六条 财产保险公司和人身保险公司应当建立有效的产品开发管理制度,设计开发恰当的保险责任,合理定价,控制保险风险。 第四十七条 再保险公司应当建立有效的合同管理制度,设计恰当的再保险合同条款,合理定价,控制保险风险。 第四十八条 保险公司应当建立有效的核保核赔制度,控制保险风险。 第四十九条 财产保险公司和人身保险公司应当加强在售产品管理,包括: 第五十条 再保险公司应当加强有效再保险合同的管理,包括: 第五十一条 保险公司应当按照银保监会有关规定,建立准备金评估程序,准确评估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和未决赔款准备金,并定期进行准备金充足性检验。 第五十二条 保险公司应当建立有效的再保险管理制度,控制自留风险,包括: 第五十三条 保险公司应当根据险种特点,制定适当的定性和定量的保险风险监测标准,明确保险风险监测指标,建立保险风险监测报告机制,保险风险管理牵头部门或风险管理部门至少每半年向…

第五章 市场风险管理

第五十四条 本规则所称市场风险,是指由于利率、权益价格、房地产价格、汇率等不利变动导致保险公司遭受非预期损失的风险。 第五十五条 市场风险包括利率风险、权益价格风险、房地产价格风险、境外资产价格风险、汇率风险和集中度风险。 第五十六条 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完善的市场风险管理制度,包括: 第五十七条 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市场风险管理的工作流程,指定专门部门牵头负责市场风险管理工作,明确投资、风险管理、财会等相关部门的职责分工。 第五十八条 保险公司应当建立投资资产穿透管理制度,至少包括: 第五十九条 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利率风险管理制度,包括: 第六十条 保险公司应当建立权益价格风险管理制度,包括: 第六十一条 保险公司应当建立房地产价格风险管理制度,包括: 第六十二条 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境外资产价格风险管理制度,包括: 第六十三条 保险公司应当建立汇率风险管理制度,包括: 第六十四条 保险公司应当加强市场风险集中度管理,包括公司整体及分账户的监控,及时识别、分析、监测交易对手集中度风险和单一资产类别集中度风险,确保集中度风险维持在合理水平。 第六十五条 保险公司开展委托投资业务的,应当建立委托投资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 第六十六条 保险公司应当在识别、计量和监控市场风险基础上,建立公司内部的市场风险管理报告机制,市场风险管理牵头部门或风险管理部门至少每半年向高级管理层报告一次市场风险管理情…

第六章 信用风险管理

第六十七条 本规则所称信用风险,是指由于利差的不利变动,或者由于交易对手不能履行或不能按时履行其合同义务,或者交易对手信用状况的不利变动,导致保险公司遭受非预期损失的风险。 第六十八条 保险公司应当建立信用风险管理制度,至少包括: 第六十九条 保险公司应当明确风险管理、投资、再保、财务等部门在信用风险管理方面的职责分工。 第七十条 保险公司应当按照本规则第五十八条规定,建立投资资产穿透管理制度,及时识别、掌握非基础资产及其底层资产的信用风险状况。 第七十一条 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内部信用评级制度,规范内部信用评级的方法和流程,以及外部信用评级的运用,合理使用信用评级结果。 第七十二条 保险公司应当建立信用风险限额管理制度,根据总体风险偏好和业务特征,确定信用风险的总体限额,并明确限额设定方法以及调整、超限的审批流程。 第七十三条 保险公司应当在设定总体限额基础上,采用恰当的方法对限额进行细分,至少包括: 第七十四条 保险公司应当建立投资交易对手的资信管理制度,至少包括: 第七十五条 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再保险交易对手的资信管理制度,至少包括: 第七十六条 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应收保费等应收款项的管理制度,明确相应的职责分工、催收管理、考核评价等内容。 第七十七条 保险公司应当建立信用风险预警机制,至少包括: 第七十八条 保险公司应当加强信用风险集中度管理,监控维度包括但不限于资产类别、交易对手、发行管理人、行业、地区等。 第七十九条 保险公司开展委托投资业务的,应当建立委托投资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 第八十条 保险公司应当在识别、计量和监控信用风险基础上,建立公司内部的信用风险管理报告机制,信用风险管理牵头部门或风险管理部门至少每半年向高级管理层报告一次信用风险管理情…

第七章 操作风险管理

第八十一条 本规则所称操作风险,是指由于不完善的内部操作流程、人员、系统或外部事件而导致直接或间接损失的风险,包括法律及监管合规风险(不包括战略风险和声誉风险)。 第八十二条 保险公司应当对操作风险进行分类管理,可以按损失事件、业务条线、风险成因、损失形态和后果严重程度等进行分类。 第八十三条 保险公司应当建立与其业务性质、规模、复杂程度和风险特征相适应的操作风险管理制度,主要内容包括: 第八十四条 保险公司应当加强操作风险的识别与分析,包括: 第八十五条 保险公司应当加强操作风险管理与防范,包括: 第八十六条 保险公司内审部门每年应当将操作风险损失事件库和操作风险关键指标库纳入本规则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公司偿付能力风险管理体系运行情况的检查、评估工作中。 第八十七条 保险公司应当按照银保监会《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15号:偿付能力信息公开披露》及有关规定的要求,真实、完整地披露有关信息。 第八十八条 保险公司应当在识别、分析和监控操作风险基础上,建立公司内部的操作风险管理报告机制,操作风险管理牵头部门或风险管理部门至少每半年向高级管理层报告一次操作风险管理情…

第八章 战略风险管理

第八十九条 本规则所称战略风险,是指由于战略制定和实施的流程无效或经营环境的变化,导致战略与市场环境和公司能力不匹配的风险。 第九十条 保险公司应当明确战略制定和战略实施的工作机制和流程,科学合理制定战略目标和战略规划,并确保能够有效实施。 第九十一条 保险公司应当在充分考虑公司的市场环境、风险偏好、资本状况、公司能力等因素的前提下制定战略目标和战略规划。战略目标和战略规划应当符合国家宏观经济政策、金融行业政策… 第九十二条 保险公司应当配备专业化的人才队伍,提高公司经营管理能力和风险管理能力,制定科学有效的业绩考核制度,确保战略实施符合公司整体规划。 第九十三条 保险公司应当加强业务战略管理,至少包括: 第九十四条 保险公司应当加强投资战略管理,至少包括: 第九十五条 保险公司应当加强海外发展战略管理,至少包括: 第九十六条 保险公司应当持续关注宏观经济金融形势以及宏观经济政策、金融行业政策的重大变化,并评估自身能力,根据情况调整战略目标和战略规划,确保公司战略与公司能力变化、经营环… 第九十七条 保险公司应当在识别、分析和监控战略风险基础上,建立公司内部的战略风险管理报告机制,高级管理层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报告一次对战略风险的评估和管理情况。

第九章 声誉风险管理

第九十八条 本规则所称声誉风险,是指由于保险公司的经营管理或外部事件等,导致利益相关方对保险公司产生负面评价,从而造成损失的风险。 第九十九条 保险公司应当按照银保监会对保险机构声誉风险管理的有关规定,明确相关部门的职责分工,建立声誉风险管理机制,有效防范声誉风险。 第一百条 保险公司应当在分析和监控声誉风险基础上,建立公司内部的声誉风险管理报告机制,声誉风险管理牵头部门或风险管理部门至少每半年向高级管理层报告一次对声誉风险的评估和管…

第十章 流动性风险管理

第一百零一条 本规则所称流动性风险,是指保险公司无法及时获得充足资金或无法及时以合理成本获得充足资金,以支付到期债务或履行其他支付义务的风险。 第一百零二条 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13号:流动性风险》及有关规定的要求,明确相关部门的职责分工,建立流动性风险管理机制,有效防范流动性风险。 第一百零三条 保险公司应当在识别、计量和监控流动性风险基础上,建立公司内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报告机制,流动性风险管理牵头部门或风险管理部门至少每半年向高级管理层报告一次对流动性…

第十一章 偿付能力风险管理评估

第一百零四条 偿付能力风险管理评估是指银保监会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风险的管理能力进行评估,确定保险公司的控制风险水平,并采取相应监管措施,推动保险公司不断提升偿付能力风险管理水… 第一百零五条 偿付能力风险管理评估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第一百零六条 偿付能力风险管理评估包括以下内容: 第一百零七条 各项风险管理要求的制度健全性和遵循有效性的评估结果分为“完全符合”“大部分符合”“部分符合”“不符合”和“不适用”五类。银保监会根据评估结果给予监管评分。 第一百零八条 银保监会每三年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风险管理能力进行一次现场评估。当年未被评估的保险公司应当以最近一次现场评估结果为基础,计算控制风险最低资本。 第一百零九条 银保监会根据保险公司风险状况以及监管需要,确定每年现场评估对象,制定评估计划。保险公司出现重大风险事件或偿付能力风险管理能力发生重大变化的,银保监会可根据实际情… 第一百一十条 保险公司应当每年开展一次偿付能力风险管理自评估,明确自评估工作机制和程序,确保自评估结果科学合理反映自身风险管理水平。 第一百一十一条 银保监会通过以下方式对保险公司开展偿付能力风险管理现场评估工作: 第一百一十二条 银保监会可以根据需要采用材料调阅、现场查验、问卷调查、询问谈话、穿行测试等方式,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风险管理能力进行评估。 第一百一十三条 银保监会对保险公司开展偿付能力风险管理评估时,涉及分支机构的,应当抽取必要数量的分支机构进行符合性测试。 第一百一十四条 银保监会对保险公司开展偿付能力风险管理评估时,必要时应对保险公司集中核算、委托投资、信息技术服务、销售、理赔等外包业务的受托方进行延伸评估,根据延伸评估的结果综… 第一百一十五条 银保监会对专业农险公司、专业健康险公司、政策性保险公司开展偿付能力风险管理评估时,应当考虑其业务和管理上的特殊性,提高评估结果的科学性和准确度。 第一百一十六条 偿付能力风险管理评估采用百分制。 第一百一十七条 银保监会应当在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风险管理现场评估绝对分S1基础上,区分财险公司、人身险公司、再保险公司,分别计算得出其相对分S2,并采用加权平均法得出保险公司最… 第一百一十八条 偿付能力风险管理评估相对分S2的计算公式如下: 第一百一十九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风险管理现场评估绝对分S1不得高于70分: 第一百二十条 保险公司应当根据偿付能力风险管理评估结果S和可资本化风险最低资本计算控制风险最低资本,计算公式如下: 第一百二十一条 境外国家(地区)的偿付能力监管制度获得中国偿付能力监管等效资格的,对于境外国家(地区)的保险公司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保险子公司或分公司,监管部门在实施偿付能力风险管… 第一百二十二条 偿付能力风险管理评估结束后,银保监会向保险公司通报评估结果和相关问题。 第一百二十三条 根据评估结果,银保监会可以要求保险公司对偿付能力风险管理中的重大缺陷进行整改,整改无效的可采取必要的监管措施。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一百二十四条 外国保险公司在华分公司的风险管理职能由总公司或境外其他层级机构履行的,适用本规则第一百一十四条的延伸评估原则,公司应当提供相关证据。 第一百二十五条 相互保险组织、经营保险业务的保险集团公司适用本规则。 第一百二十六条 自保公司参照本规则执行,并按照本规则第一百一十条规定每年开展一次偿付能力风险管理自评估工作。自保公司不计算控制风险最低资本,银保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一百二十七条 本规则由银保监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一百二十八条 本规则于2015年2月13日第一次发布,于2021年12月30日修订发布。本规则施行日期另行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