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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12号:偿付能力风险管理要求与评估(2021年) 第八十五条

第八十五条 保险公司应当加强操作风险管理与防范,包括:

完善销售、承保、理赔、再保险等保险业务,以及资金运用、公司治理、信息系统等条线的内部操作流程,在全面管理的基础上,对公司重要业务事项和高风险领域实施重点控制。

建立有效的业务管理、财务管理、资金运用、风险管理等相关信息系统,将内部控制流程嵌入到信息系统中,定期对信息系统的适用性、安全性及可靠性进行评估并不断完善。

加强对总公司和分支机构人员的管理,通过职责分离、授权和层级审批等机制,形成合理制约和有效监督,并建立定期轮岗制度和培训制度。

保险公司应加强操作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管理的协同,明确其牵头部门和配合部门的职责,至少每年开展一次操作风险控制自评估,准确识别和评估潜在的操作风险,全面评价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形成评价结论,出具评价报告并持续改进。

建立操作风险损失事件库,明确事件的收集标准、收集范围、审批和入库流程等要求,至少应当包括事件发生或发现的时间、涉及机构及业务条线、风险成因、损失形态、后果严重程度、事件描述和支持文档等内容。

建立、应用和维护操作风险关键指标库,监测可能造成损失的各项风险,并采取相应控制措施;相关部门应定期将监测结果反馈操作风险管理牵头部门,进行整体分析与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