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12号:偿付能力风险管理要求与评估(2021年) 第七章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12号:偿付能力风险管理要求与评估(2021年) 第七章 第七章 操作风险管理 第八十一条 本规则所称操作风险,是指由于不完善的内部操作流程、人员、系统或外部事件而导致直接或间接损失的风险,包括法律及监管合规风险(不包括战略风险和声誉风险)。 第八十二条 保险公司应当对操作风险进行分类管理,可以按损失事件、业务条线、风险成因、损失形态和后果严重程度等进行分类。 第八十三条 保险公司应当建立与其业务性质、规模、复杂程度和风险特征相适应的操作风险管理制度,主要内容包括: 第八十四条 保险公司应当加强操作风险的识别与分析,包括: 第八十五条 保险公司应当加强操作风险管理与防范,包括: 第八十六条 保险公司内审部门每年应当将操作风险损失事件库和操作风险关键指标库纳入本规则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公司偿付能力风险管理体系运行情况的检查、评估工作中。 第八十七条 保险公司应当按照银保监会《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15号:偿付能力信息公开披露》及有关规定的要求,真实、完整地披露有关信息。 第八十八条 保险公司应当在识别、分析和监控操作风险基础上,建立公司内部的操作风险管理报告机制,操作风险管理牵头部门或风险管理部门至少每半年向高级管理层报告一次操作风险管理情… 第八十条 目录 第八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