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12号:偿付能力风险管理要求与评估(2021年) 第四十五条
第四十五条 财产保险公司和人身保险公司应当从产品开发、核保、理赔、产品管理、准备金评估、再保险管理等环节管理保险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制定各环节的保险风险管理制度;
确定保险风险容忍度和风险限额;
定期监测和计量保险风险;
明确各环节责任人和审批流程。
再保险公司应当基于风险分类,对保险风险进行管理。对于各类风险,应确定相关风险限额,制定风险管理制度,并明确定价、核保、理赔、准备金评估、风险管理等环节的责任人和审批流程。